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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江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4- 03 10: 27浏览次数:

编制背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川办规〔2023〕1号),结合雅江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适用范围:在雅江县境内,因陆生野生动物肇事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不在政策性保险合同补偿范围内的,适用本细则。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内容:一、明确陆生野生动物范围。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二、明确职责。县林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境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及损失认定等工作。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医保、住建、人社、农牧农村、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以及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补偿范畴。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补偿流程。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经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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